專利的使用權的轉讓即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它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合同。
專利的所有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
這兩種轉讓合同的區(qū)別在于,后者是以專利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轉讓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為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人并不因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而喪失專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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